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定義危險廢物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危險廢物的這種越境轉移量有多少尚難統計,但顯然是正在增長。
據綠色和平組織的調查報告,發達國家正在以每年5000萬噸的規模向發展中國家轉運危險廢物,從1986年到1992年,發達國家已向發展中國家和東歐國家轉移總量為1.63億噸的危險廢物。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給發展中國家乃至全球環境都具有不可忽視的危害。
首先,由于廢物的輸入國基本上都缺乏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技術手段和經濟能力,危險廢物的輸入必然會導致對當地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損害。
其次,危險廢物向不發達地區的擴散實際上是逃避本國規定的處置責任,使危險廢物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而擴散到環境之中,長期積累的結果必然會對全球環境產生危害。
危險廢物處理方法,可分為物理法、物理化學法和生物法三大類。其中許多方法與化工生產是通用的。
填埋法
土地填埋是最終處置危險廢物的一種方法。
此方法包括場地選擇、填埋場設計、施工填埋操作、環境保護及監測、場地利用等幾方面。
其實質是將危險廢物鋪成一定厚度的薄層,加以壓實,并覆蓋土壤。
這種處理技術在國內外得到普遍應用。土地填埋法通常又分為衛生土地填埋和安全土地填埋。
衛生土地填埋
衛生土地填埋是處置一般固體廢物,而不會對公眾健康及環境安全造成危害的一種方法。主要用來處置城市垃圾。
安全土地填埋
安全土地填埋是一種改進的衛生填埋方法,也稱為安全化學土地填埋。安全土地填埋主要用來處置危險廢物。
因此,對場地的建造技術要求更為嚴格。如襯里的滲透系數要小于10-8cm/s,浸出液要加以收集和處理,地面逕流要加以控制,還要考慮對產生的氣體的控制和處理等。
此外,還有一種土地填埋處理方法,即淺地層埋藏法。這種方法主要用來處置低放射性廢物。
對比優點
此法為一種完全的、最終的處置方法,若有合適的土地可供利用,此法最為經濟;它不受廢物的種類限制,且適合于處理大量的廢物;填埋后的土地可重新用作停車場、游樂場、高爾夫球場等。
對比缺點
填埋場必須遠離居民區;回復的填埋場將因沉降而需要不斷地維修;填埋在地下的危險廢物,通過分解可能會產生易燃、易爆或毒性氣體,需加以控制和處理等。